二级建造师法规小知识点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
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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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
1、转代理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
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效力: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3、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主观
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力:无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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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用于担保其债务履行的物,在他人债务到期未履行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3
立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
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
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三、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
(1)效力: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有《合同法》评价
(2)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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